[贵州长安网]《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有修改!5月1日起施行( 三 )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 , 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 发放号牌、行驶证;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 发放临时通行标识 。 对发放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 , 过渡期满后 , 不得上道路行驶 。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制定 , 并向社会公布 。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 ,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 。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 双方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
第十五条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 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贵州长安网]《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有修改!5月1日起施行】(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
第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 , 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 , 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 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 。
第十八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
(二)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 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 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 , 打转向灯示意 , 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四)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 , 不得超车;
(五)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内和道路上骑行;
(六)制动器失效、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的 , 不得骑行;
(七)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 , 应当下车推行;
(八)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 搭载学龄前儿童的 , 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九)戴安全头盔;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以下行为:
(一)酒后驾驶;
(二)载客营运;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五)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六)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七)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 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九)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 , 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 , 长度前端超出车轮 , 后端超出车身0.3米;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 处50元罚款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2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