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作品难以成为著作权客体


北京大学教授刘银良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作品难以成为著作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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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作品难以成为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文化发展 , 赋予作者著作权是一种制度工具 , 其条件是被激励创作的作品需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 。 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基石 , 其前提是由自然人作者创作 , 其特征包括多样性、价值性和稀缺性;它们与作品的可版权性密切相关 , 决定了著作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无论是从著作权法基本目标出发 , 还是藉由作品的前提与特征考察 , 人工智能作品都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 , 从而难以成为著作权客体 。 对人工智能作品可通过网络登记加开放许可等措施予以管理 , 其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可以得到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