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酱油酿造工艺“窝子”被注册商标,食品公司不服起诉国知局

20年前 , 一酱油厂申请在酱油等商品上注册“窝子”商标并获批 。 但在2017年 , 一食品公司对该商标的显著性提出质疑 , 其表示 , “窝子”是酱油传统酿造工艺的一环 , 属于行业通用术语 , 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商标无效 。 申请被驳回后 , 食品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3月25日 , 该案在线上开庭审理 。
2000年10月30日 , 泸州市合江县先市酱油厂(简称先市酱油厂)申请在酱油、醋、调味酱等商品上注册“窝子”商标 , 于200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 , 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3日 。 而在2017年 , 成都国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酿公司)对该商标提出了质疑 。
国酿公司主张 , “窝子”属于酱油行业的传统生产工艺 。 生产者酿造时在酱油缸中间打一个窝 , 插上竹篓 , 酿造出的酱油则渗透到竹篓中 , 这一过程被叫作“窝子” 。 这一工艺最早见于明代《养生月令》中“以篾筛隔下”的表述 , 目前 , 国内也有诸多厂家采用“窝子”酿造工艺 , 生产、销售以“窝子油”、“窝油”为名称的酱油产品 。
国酿公司认为 , “窝子”作为商品通用名称 , 缺乏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特征 , 其作为行业通用术语 , 仅直接描述了酱油等商品的生产工艺特点 , 相关公众难以通过该商标有效辨识商品来源 。
商标■酱油酿造工艺“窝子”被注册商标,食品公司不服起诉国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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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国酿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 但经审查 ,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国酿公司的申请理由均不成立 , 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
因不服该裁定 , 国酿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 , 3月25日 , 该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审理 。
庭审中 , 国酿公司称 , 先市酱油厂作为酱油行业从业者 , 应明知“窝子”属于行业公共资源 , 但其仍在酱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该商标 , 具有明显抢占行业公共资源的恶意 , 有损同行业主体的正当经营权利 。
国家知识产权局则表示 , 国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窝子”已成为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 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商标带有欺骗性或易使公众产生误认 , 故其做出的涉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作为申请人 , 先市酱油厂也表示 , “窝子”一词既非酱油行业生产工艺 , 也不属于商品通用名称 。 多年来 , 其已为经营“窝子”牌酱油等商品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 该商标经持续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 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该商标注册的裁定是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