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规范」北京:地铁禁食、患流感戴口罩、公共场所禁赤膊等正式入法( 二 )


  • 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
  • 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 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等。
第三十条,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增加重点治理在楼道等区域为电动车充电的内容,作为第五项,表述为:“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该条其它重点治理的行为包括:
  • 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 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
  • 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 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等。
餐饮企业应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应推行分餐制
《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方面提倡的行为中,增加“践行光盘行动”的行为规范。本条还包括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第五十四条增加餐饮服务企业责任,作为第四款,表述为:“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应当推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
泄露他人隐私和侮辱、诽谤他人等重点治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 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 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 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 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记录的标准和程序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
随地吐痰、高空抛物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条例规定,对随地吐痰、便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高空抛物,噪音扰民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将依照治安处罚法、物业管理条例、消防条例、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 随地吐痰、便溺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等行为,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禁烟场所吸烟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不按规定垃圾分类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个人违反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 高空抛物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噪音扰民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提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提出,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