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被判刑的警察还在办案,所在公安机关真的不知道吗?

日前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区分局在职民警边某被举报在被法院判刑后仍任职办案 , 违反《警察法》等相关规定 。 当地纪委表示 , 边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获刑一事属实 , 对于举报情况 , 纪委正在进一步核实调查 。
被判刑还能继续担任公职 , 而且是公安执法岗位 , 着实令人诧异 。 报道显示 , 涉事公职人员边某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被判处拘役2个月 , 缓刑4个月 , 但其至今仍在担任公职办理案件 , 不仅是在办案 , 而且还涉嫌超出管辖范围和职权私自介入民事纠纷 , 结果因此被挖出其并不光彩的“获刑往事” 。
「司法」被判刑的警察还在办案,所在公安机关真的不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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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边某犯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 。 网页截图
首先必须要说 , 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法定执行方式 , 是《刑法》对触犯刑律 , 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公民 , 先行宣告定罪 , 但暂不执行所判处刑罚的一种方式 。 缓刑与否 , 并不影响法律层面对具体公民罪与非罪的权威认定 , 尽管法律保障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决定不再执行刑罚)人员拥有平等的就业权 , 但对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公民从事(或继续从事)国家公职 , 包括《公务员法》《警察法》都有非常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
此番曝出的获刑继续担任公职案例 , 不仅匪夷所思 , 更暴露出司法判决在执行层面的诸多机制衔接不畅 。 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司法判决不论罪与非罪 , 在判决生效后不仅应当送达诉讼参与各方 , 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 如果被处刑罚的是公职人员 , 还涉及后续一系列人事处理 。 不仅判决执行环节需要有必要的沟通、衔接 , 以确保司法判决得到贯彻执行 , 更不能因为缓刑判决并不对公民人身自由有实质羁束 , 就轻视甚至无视缓刑背后的法律判断 。 生效判决至今已有数年 , 边某所属公安机关为何熟视无睹 , 这是对此次意外曝出的漏洞进行调查所必须查明的问题 。
值得注意的是 , 这次“有案底却继续公职在身”的漏洞之所以能曝出 , 是因为涉事公职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跨辖区介入民事纠纷 , 纠纷当事人因管辖权疑问转而求助公开的司法裁判信息——“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边某因为危险驾驶被判刑的裁判文书” 。 应当说 , 这是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公开 , 在裁判文书上网工程上的一次“无心插柳” 。
2016年8月最高法发文力推“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以来 , 已经有相当量级的个案司法文书通过互联网得以公开 。 以“公开是原则 , 不公开是例外”的标准要求和推动庭审直播及裁判文书上网 , 其目的或在于“以公开促公正” , 包括推动具体司法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提升和行业评价机制的建立 , 但客观上却也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有了近距离的接触和了解 , 因知情而监督 。
司法通过具体的个案裁量实现对社会的关切 , 媒体则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工具性检索、跟进 , 更是让此前诸多社会热点议题在沉寂后重新回到公众视野、以案释法 。 不仅如此 , 裁判文书上网也让普通社会成员得以通过检索实现对具体权力运行规范与否的判断和监督 。 直接查到公职人员的案底或许只是巧合 , 但通过已公开信息看到同类(甚至同一主体)案例的司法态度 , 应当说称得上是难能可贵的司法指引 。
【「司法」被判刑的警察还在办案,所在公安机关真的不知道吗?】获刑的公职人员不能再履行公职 , 更不能再参与执法 , 对于这一毫无疑问的基层权力运行漏洞 , 借助已成规模的司法公开 , 社会监督同样可以为此贡献更多力量 。 公开的魅力 , 让社会为之惊喜 , 也让违规者时刻战战兢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