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冲|银保监会: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 五 )


(一)应当配置投资分析系统 , 计算对冲资产组合风险所需的衍生品数量 , 并根据市场变化 , 调整衍生品规模 , 逐步实现担保品动态调整 。
(二)应当配备相应的衍生品估值与清算模块 , 会计确认、计量、账务处理及财务报告应当符合规定 。 保险机构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财务核算的 , 应当确认托管银行的信息系统合规可靠 。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 , 应当制定业务指引 。 该指引可以单独制定 , 也可以作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的组成部分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运用衍生品种类;
(二)使用衍生品的限制;
(三)风险管理要求 。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 , 应当制定风险对冲方案 , 并经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有关决策人员审批 。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 ,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 规范业务运作 ,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衍生品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 , 应当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 , 制定衍生品交易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 , 建立监测、评估与处置风险的信息系统 , 完善应急机制和管理预案 。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 , 应当制定量化的风险指标 , 采用适当的计量模型与测评分析技术 , 及时评估衍生品交易风险 。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 , 同一资产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资产组合净值的100% , 应当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 确定衍生品及其资产组合的风险限额 , 按照一定的评估频率定期复查更新 。
保险机构应将风险限额分解为不同层级 , 由风险管理部门控制执行 。 对违反风险限额等交易情况 ,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确有风险对冲需求并需要灵活处理的 , 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 , 应当密切关注外部市场变化 , 审慎评估市场变化趋势 , 及时调整衍生品交易方案 , 防范市场风险 。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涉及交易对手的 , 应当建立交易对手评估与选择机制 , 充分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 , 评估信用风险 , 并跟踪评估交易过程和行为 。
保险机构应当综合内外部信用评级情况 , 为交易对手设定交易限额 , 并根据需要采用适当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 。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 , 应当维持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 , 通过现金管理方法监控与防范流动性风险 。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 , 应当及时评估避险有效性 。 评估工作应当独立于决策和交易部门 。 评估衍生品价值时 , 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合理的估值方法 。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 , 应当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和机制 , 不得简单将衍生品交易盈亏与业务人员收入挂钩 。 后台及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报酬应当独立于交易盈亏情况 。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 , 应当在不同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体系 , 实行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 , 确保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审稽核等部门独立运作 。
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衍生品交易主管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工作守则 , 建立问责制度 。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 , 内部审计与稽核部门应当定期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独立提交半年和年度稽核报告 。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衍生品交易活动合规情况;
(二)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专业人员资质情况;
(四)避险政策及其有效性评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