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研违规零容忍,厚植正派创新生态( 二 )

另外 , 如对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 , 《规定》明确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 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意见等 , 都属于违规;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 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等 。

客观说 , 上述违规行为 , 在现实中并不新鲜 , 《规定》对此予以明确 , 恰恰体现了现实针对性 。 要知道 , 近几年所发生的一些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科研违规案例 , 如从韩春雨事件到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等 , 违规行为并不只体现在某一个环节 , 相关责任也不仅限于科技人员本人 , 唯有对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都予以有效匡正 , 才能最大程度避免重蹈覆辙 。

与此同时 , 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 也给出了相对统一、明晰的处理尺度和刚性约束 。 如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 , 可单独或合并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具体处理措施 ,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 , 要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说到底 , 这是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亮明了有违必罚的零容忍态度 。

规范科技活动 , 对违背科研创新规律、伤害科技创新生态的违规行为说不 , 是涵养正派的科研创新风气的必由之路 。 而在当前背景下 , 《规定》出台 , 更不无“应景”意味 。 众所周知 , 随着国际局势变化 , 当前我国科技创新面临着新挑战 , 自主创新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更为突显 , 也自然对科技创新生态 , 以及科技活动参与者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 。 因此 , 以完善的制度预防和惩治科技活动违规行为 , 正逢其时 。

编辑:何睿    校对:张彦君

对科研违规零容忍,厚植正派创新生态。

对科研违规零容忍,厚植正派创新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