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是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二 )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法律程序
【海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是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了避免某些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程序上的约束 。
劳动仲裁委认为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 , 但该情形并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条件 。 企业依据此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 需要同时满足必要的程序性规定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 , 用人单位首先应依法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后 , 用人单位无法按照原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安排工作 , 先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 。 协商过程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先决条件 , 只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 , 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此外 , 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还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 该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选择权 ,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定为者 , 也可以选择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但需要支付相当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
本案中 , 连锁超市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 , 既没有与张某进行协商 , 也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张某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 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 。
据此 , 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认为 , 桥西店为该连锁超市的分店之一 , 该分店闭店并不必然导致张某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作为用人单位主体的连锁超市及其他分店仍正常经营 , 且在桥西店闭店前 , 张某已经在其他分店提供正常劳动 , 该连锁超市有条件为张某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 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因此 ,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 (据《河北工人报》报道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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