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评论微信公号|考第一后招聘被取消,别让求职者如此“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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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安晚报》、安徽网报道 , 今年7月 ,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小学公开向社会招聘3名不同科目的教师 。 经过笔试和面试 , 有3名笔试面试成绩均为本科目第一名的考生进入体检环节 。 然而 , 在最终成绩公布两个多月后 , 招聘单位却通知考生本次招聘取消 。 该校工作人员回复称 , “是在这次小学教师招聘审查过程中 , 发现了一些问题” , 但并没有在采访中说明具体原因 。
满怀期待地等待录用的消息 , 最终“落了个失业的下场” , 相信招聘单位的这番操作对求职者的打击是巨大的 。 求职者不仅白白付出了为准备应聘所做的努力 , 还承担了巨大的机会成本——在应聘和等待的时间里 , 可能错失很多其他工作机会 。 因为疫情对整体经济环境和就业市场的影响 , 今年找工作本来就不容易 。 对于“经不起犯错”的普通人而言 , 类似遭遇可能对今后人生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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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单位称 , 取消招聘经过了校党委会的研究决定 。 然而 , 就算这一决定通过了一定组织程序 , 也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合理的 。 相反 , 有关单位应该准确评估取消招聘对应聘者造成的影响 ,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 并妥善安排善后工作 , 而不是轻飘飘地来一句“建议他们走正常的信访程序” 。
退一万步说 , 就算招聘单位有什么特殊原因 , 不得不取消招聘 , 也不应该将其视为“难言之隐” 。 作为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办学校 ,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小学在组织招聘时应当执行严格的公开程序 。 同样 , 取消一场招聘 , 更应当向社会公示过硬的理由 。 而现在说取消就取消 , 对应聘者和公众的疑问三缄其口 , 招聘应有的严肃性何在?出现问题后 , 坦率承认、合理解释 , 才是用人单位应有的担当 。
近年来 , 类似用人单位在决定聘用新员工后出尔反尔、不予录用的情形时有发生 。 此前 , 媒体就曾报道某银行在签订三方协议以后“劝退”毕业生的新闻 。 尽管这类新闻描述的情形不乏求职者“感同身受” , 也往往引起社会的强烈共鸣 , 但在很多时候 , 问题的走向却不了了之 。 如果用人单位态度强硬 , 拒不履行录用承诺 , 那么应聘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毕竟 , 在机会稍纵即逝的求职路上 , 很多人没有时间和精力死磕到底 。 何况 , 基于可以想见的原因 , 求职者也担心即便争取回录用机会 , 在工作岗位的处境也难言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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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劳动法对在职员工较为充分保护 , 目前法律对求职者的保护还不够完善 。 一些求职者的权益遭侵害时 , 由于缺乏法律支持的维权依据 , 往往无法得到理想补偿 。 因此 , 从立法角度来说 , 有必要弥补对求职者的保护短板 , 准确界定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权利责任 。 此外 , 类似于在职者被解聘时获得的补偿 , 对发出录用通知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承诺的情形 , 也要制定符合求职者实际损失的赔偿标准 。
【中青评论微信公号|考第一后招聘被取消,别让求职者如此“扎心”】在信用社会的构建进程中 , 不管对用人单位还是个人 , 信用都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资本 。 法律和有关制度都对失信者提出了明确制裁措施 , 可谓一时失信、处处难行 。 招聘环节的失信无疑是典型的用人单位失信 , 如果一个单位连最基本的招聘承诺都无法履行 , 很难想象它还会坚实履行其他社会责任 。 对招聘失信不妨实施更严格的惩治和制约办法 , 让用人单位不敢、不想随随便便地“耍”求职者 。
就当下而言 , 不管招聘单位做出怎样的决定 , 所有应聘者尤其是第一名的考生 , 都有资格得到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 。 最大程度地保护应聘者的权益 , 坚决贯彻“公开公平”的招聘原则 , 不让“择优聘用”成为空话 , 是每一家用人单位都应当兑现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