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婚姻家事律师』彩礼与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三 )


(三)关于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了四种禁止性行为:1、禁止重婚;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禁止家庭暴力;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该法第四十六进一步将上述四种行为明确为可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 因为没有兜底条款 , 除这四种以外的其他情形 , 无请求损害赔偿的直接法律依据 。 于是 , 在司法实践中 , 有的人就认为 , 仅这四种情形 , 无过错方才可主张损害赔偿权 , 仅仅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 拘泥于该条款进行的排外解释 , 在解释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 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 婚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且在民事实务领域 , 法律的解释方法中并不否认类推解释的适用 , 将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基本伦理 , 破坏婚姻关系稳定性的与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行为具有相当性的行为 , 解释为可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 , 并不违反民事法律的解释方法 。 因此 , 对这类侵害夫妻一方对婚姻的合理信赖和破坏夫妻感情纯洁性的行为 , 在法律依据上 , 均可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 , 作为请求权基础 , 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 至于是否在立法上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增设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 , 需进一步探讨 。
(四)参照适用本案例时应注意的问题
婚姻案件的处理 , 除遵守法律的规定外 , 应多关注传统礼俗对婚姻关系的调节 , 对于严重违背婚姻公德 , 违反社会诚信原则 , 不尊重、无视婚姻严肃性行为 , 法律上须进行否定性的评价 。 婚姻不仅仅是两人情感的升华 , 而更牵涉到两个陌生家庭经济、亲属关系的融合 , 体现出传统礼制文化的传承 , 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 婚姻事项的处理 , 必须尊重传统公德 , 一定程度上引导社会正确婚姻观念的树立 , 尊重、珍视婚姻 , 惩处以获取财物为目的的不良婚姻观 。
【『合肥婚姻家事律师』彩礼与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作者:贾云卫法官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婚姻家事律师』彩礼与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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