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涨知识】新型肺炎防控法律知识50问( 九 )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 , 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 , 依法从重处罚 。
五、有关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3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 , 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
3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 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 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 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 ,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不负责任 ,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如何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 犯前款罪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 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 , 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 , 严重不负责任 ,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 , 情节严重的 , 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 , 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 , 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 , 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 , 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 , 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 , 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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