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涨知识】新型肺炎防控法律知识50问( 六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 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 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 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 经检验 , 属于被污染的食品 , 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 , 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22、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 , 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 , 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 , 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 必要时 , 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 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 , 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
紧急措施的解除 , 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23、 在什么情况下可宣布疫区 , 对疫区可采取什么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 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 , 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 , 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 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 , 由国务院决定 。
疫区封锁的解除 , 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24、 我国对出、入境人员采取何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卫生检疫法》规定 ,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 , 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 , 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 ,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 , 发给就诊方便卡 , 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 , 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 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 , 应当优先诊治 。
四、市场、价格方面的规定
2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如何预防及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采取有效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规定了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在环境与设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储备与供应、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 。 该标准还要求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 , 所有商业企业都应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 保证公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 不得哄抬物价 , 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
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 , 并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 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 , 落实防控措施 , 严格人员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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