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涨知识】新型肺炎防控法律知识50问( 三 )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 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 , 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 , 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 , 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 , 相对独立 , 通风良好 , 流程合理 , 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 第三条同时规定 ,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 , 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 , 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 , 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 , 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
8、出、入境的人员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 , 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 , 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 , 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 , 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 都应当接受检疫 , 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 , 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
9、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 , 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 , 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10、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应乘怎样的交通工具就医?
从疫情发生地区来的人员 , 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 , 在到达14日内 , 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 , 加强个人防护 。 对有发热及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就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 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 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 。 如果需要乘车前往医院 , 应当拨打120、999等急救机构电话 , 乘坐救护车前往医疗机构 , 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疗机构 。
11、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 ,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 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 , 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 。 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 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 , 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 , 根据各自的职责 ,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采取控制措施 。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 , 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营者和公路检查站要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的姓名、来源地、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 。 有关人员应当配合 ,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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