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涨知识】新型肺炎防控法律知识50问( 四 )


12、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在防控疫情扩散方面注意事项有哪些?
从疫情发生地区返回的人员 , 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 , 每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 , 配合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 , 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状况的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 。 从疫情发生地区来的人员 , 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 , 在到达14日内 , 每日早晚主动接受体温监测或者自行进行体温监测 , 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 , 加强个人防护 。 前述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 , 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 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 。
13、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 , 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 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 , 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
二、因隔离、治疗等
引起的劳动法方面的问题
1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 ,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 , 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 , 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 , 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
15、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 , 是否属于工伤?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 , 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 ,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 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 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 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 ,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 ,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 , 应认定为工伤 ,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1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密切接触人员医学观察及生活如何得到保障?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如何发放工作报酬?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 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 , 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 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
在隔离期间 , 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
例如 , 上海、江苏等地的工资支付办法均有明确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 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 , 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 , 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 , 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 , 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 , 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 其隔离观察期间 ,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
17、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 , 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